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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女子签了收条却没收到工资,单位却说已经给了

来源:鹿寨人才网 时间:2019-10-21 作者:鹿寨人才网 浏览量: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女子辞职后向单位索赔,单位却声称双方已签订收条并支付了相关款项给该女子,谁是谁非?

  2017年1月,杨女士在饭店辞职后,因不满公司不足额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共计14134元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要求饭店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共计2085.31元。因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遂纷纷起诉至法院:杨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饭店向其支付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04元、2016年9月-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6元、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34元及未缴纳社保费用2868元;而饭店则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2016年9月5日,杨女士进入饭店做一名传菜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杨女士工作近4个月后,因饭店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而提出辞职。

  焦点一:辞职属于被迫还是自愿?

  杨女士表示,因饭店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其属于被迫离职,故要求饭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饭店辩称,杨女士是主动辞职,不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离职审批表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杨女士对饭店提供的离职审批表予以确认,故法院对该表予以采信。该离职审批表显示,杨女士在离职原因一栏手写注明“加班费不支付”,由此可见,杨女士是以饭店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经审理查明,饭店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行为,故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杨女士属于被迫离职,饭店应当向杨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16.61元。

  焦点二:是否支付了款项?

  饭店主张,已于2017年1月5日向杨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购买社保的额外补偿合计8000元,故不同意再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提供一份收条予以证明,并称该收条是饭店的实际经营者袁某书写,袁某在杨女士签名后向其交付了8000元现金。

  杨女士表示,双方的确签订了该收条,但袁某要求签名后才付款。杨女士签名后,袁某称转账卡机坏了、现金不足等理由要求杨女士第二天再去领款,当天未收到款项8000元。

  对于杨女士有无实际收到收条中款项的问题,法院在庭后对袁某进行调查。袁某称,2017年1月5日下午6点左右,袁某根据双方的调解意愿书写了案涉收条,杨女士即在收条上签名及捺印,现场有袁某、吴某(另一劳动者)、蔡某在场;签名后,袁某到饭店的收银台取现金,并在袁某的办公室内将款项交付给吴某与杨女士,现场仅袁某、吴某与杨女士三人在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杨女士与袁某二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杨女士在案涉收条上签名时,袁某尚未向杨女士交付款项,即该份收条不能作为杨女士确认收款的依据。而现场的吴某在另案中的主张与本案杨女士的主张一致。经法院询问,杨女士与吴某均同意接受测谎,但袁某拒绝。故法院认为该收条无法作为认定饭店已向杨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饭店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交付款项,故法院认定饭店应向杨女士支付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05.77元。

  焦点三: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院认为,饭店支付给杨女士的基本工资中已包含了双休日上班8.5小时/天以内的工资,因此无需再支付该期间双休日上班8.5小时/天以内的加班工资;其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杨女士双休日加班、饭店已安排补休的,饭店无需再支付双休日加班费。根据饭店提供的考勤表显示,杨女士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双休日加班超过8.5小时/天的加班时间合计12小时,低于饭店在该时间已安排其补休时数的17小时,故法院认定饭店无需向杨女士支付该期间双休日加班超过8.5小时/天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杨女士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饭店应按照实际时薪3倍的标准向杨女士支付加班费,但饭店支付的基本工资中仅包含了杨女士当天上班时间8.5小时/天以内的1倍或2倍工资,故法院认定饭店应向杨女士支付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综上,法院认定饭店无需向杨女士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差额,但需向杨女士支付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合计442.38元。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杨女士与饭店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饭店向杨女士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564.76元并驳回杨女士及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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