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后,25岁的戴翔递交了自己的离职申请。10月13日,申请离职的3天后,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戴翔在此期间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并被通知在10月16日正式入职,届时需带上自己的离职证明。
然而,事情并没有戴翔预想的那样顺利,因为一张离职证明,他陷入了与原公司的一场纷争之中。
到新公司入职当天,早已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的戴翔竟被拒绝聘用。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戴翔的离职证明上提到“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戴翔这才注意到自己的离职证明上竟还有这样一句话。
新公司负责人:
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公司承担不起损失
“在IT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道。
戴翔应聘的新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该公司老板告诉记者,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还是让公司内部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现在,戴翔甚至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愤怒之下,他将手中的离职证明扯成了两半。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次不愉快的辞职经历?
原公司回应:
离职交接未完成公司称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今年3月,35岁的刘越洋跳槽到现在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RS开发部门的项目经理,任职后,他介绍了另外两名曾经的老同事加入了该部门,其中一人就是戴翔。
知力科技属于一家典型的创业公司,开发部门加项目经理一共只有6个人。
戴翔坦言,离职是出于对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满,“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
而更让他们感到不满的是,以上三个要求公司均有所承诺,“但一直在拖,我看不到有实现那一天。”
记者在知力科技公司总经理陈力的电子邮件中看到,9月30日,在休假期间的刘越洋本人递交了离职申请,10月9日,戴翔再次递交了离职申请。戴翔说,10月9日在递交离职申请后,10月10日再到公司,老板就抱走了服务器。
陈力告诉记者,公司让戴翔在10月10日填写离职交接单及刻录代码光盘,并约定在刘越洋10月12日上班后对交接进行审核,公司再出具离职证明。不过,刘越洋以自己也递交了离职申请,已是待离职人员为由,不接受此项工作,因此,交接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出具离职证明。
“我按照公司的要求交出了手上的工作,服务器被抱走,我无法再在公司上班,而没有离职证明我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戴翔感觉很委屈。“RS这个项目确实还没有完成,但公司既然这么爽快地答应了我的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要求该交的代码文档都交了。”
那为什么13号当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公司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
陈力说,“那天戴翔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翔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翔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业内人士
不愉快的离职小微IT企业与程序员间的矛盾
在知力科技公司与戴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中有一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注明转正后若参加公司实施的项目,项目期间不准离职,否者赔偿一切相关损失。
不过律师认为,尽管是双方的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成都一位IT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都是程序员,但每个人写代码的思路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就好比做一道物理题,一个人用自己的逻辑和解题方式做了一半,另一个人接手之后,很有可能看不懂,或者只能用自己的逻辑和方式去解答”。
也正因为此,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序员不愿意接着别人的做,而是重新写代码,这样一来,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东流。“很多国外的公司或者大公司,会聘用多人共同写一套程序的代码,这样其中有人离职了,还有人在。并且在人才引进上,随时都在填补新鲜的血液。但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小微企业不能照做。”
同时,小微IT企业大多是些创业公司,办公环境、薪酬待遇、工作枯燥、加班频繁都让程序员郁郁寡欢。
成都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告诉记者,当程序员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申请离职时,公司都会进行评估,提高待遇留住程序员和另聘程序员之间所花的成本哪一个更多,以此决定公司的该程序员离职的态度。“为了让项目顺利开发,很多公司只好满足程序员的工资要求。”
陈力也直言不讳地说,现在很多程序员,不是靠经验和水平在挣钱,而是靠他所处的位置在挣钱。”
律师观点:
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记者证实,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平告诉记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应受访者要求,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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