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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招聘广告有法律约束力吗

来源:鹿寨人才网 时间:2019-10-21 作者:鹿寨人才网 浏览量:

  太原市蒋先生:我在太原一家私企工作。当年公司在招聘启事上提到“本公司录用的员工将送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但两年过去,出国培训的事情仍无动静。这中间我找过单位负责人,要求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负责人称,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单位必须送你出国培训。我认为企业欺诈,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我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用人单位招聘广告中的许诺是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用人单位有无约束力这个问题,《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许多企业在招聘广告或者面试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该如何处理,这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通过上述分析,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受聘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中的许诺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这样,用人单位就须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实际履行。蒋先生由于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出国培训的条款约定,因此,你主张单位的违约责任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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