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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6大离职行为最“招黑”!

来源:鹿寨人才网 时间:2019-10-21 作者:鹿寨人才网 浏览量:

 

  1、一走了之,工作不交接

  不是你今天说走,明天就可以不来的,劳动法规定了: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通知,但书面通知有证据,比口头通知更合适);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离职的工作交接问题,劳动法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如果想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就得在准备跳槽时估算自己手头上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时间来交接。

  2、怂恿鼓动周围人跳槽,散播负能量

  离职了,就安安静静地走吧……

  从公司角度来说,最讨厌那种人都要走了,却天天散播跳槽情绪的人,这也是最忌讳的行为。多数公司安排团建是为了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增强企业文化,是来“维稳”的,老板当然不愿看到别人来践踏这种“稳定”的氛围。

  当然,如果只是跟风跳槽,那说明那人没有清晰的职业规划,于他也不是一个合适的跳槽时机。

  3、拉黑所有同事

  有一种同事,离职后就开始拉黑、取关、退群、玩人间蒸发。

  “拉黑”这个词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是个敏感词,有时拉黑者无心,但被拉黑者有意。如果你介意被拉黑,不妨换一个角度想,有人把朋友圈当事业工作圈,有人把朋友圈当亲友空间,有人希望被关注,有人注重私密性。就如同产品一样管理一样,不同的功能定位而已,不必太过较真。

  说完职场人的“招黑”行为,也得来曝光下企业的“招黑”做法——

  1)要离职,但企业不放人

  一个月前说要走人,但公司就是不放人,非得说要等到招到合适的人才能离职。

  有些企业对离职员工心怀不满,于是就各种原因拖延,比如扣留离职申请、拒开离职证明、要求招到继任者后离职等等。但是,只要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公司离职,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而造成员工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

  2)该给的钱“缺斤少两”

  没来得及休的年休假,理应折算成工资,然而并没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员工离职时可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并非所有。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举例来说,2017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你

  试用期最后一天告诉我不合适,开什么玩笑?之前的几个月怎么算?

  企业如果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有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事实依据。另外无论何种理由,在试用期间辞退员工,企业都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场人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的经济补偿,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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